法定代表人:刘予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昱丰,系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程广锋,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宋亮、高佳,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程广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昱丰,被告(反诉原告)程广锋的委托代理人宋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经营艺术品的文化公司,在其住所地开办画廊从事美术作品交易活动。
2015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住所地签订委托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每年向原告行又行艺术空间(经营地同原告地址)交付的作品数不低于80件,低于80件作品的,每缺一件计5万元赔偿原告的损失,三年内被告所有的作品均应交原告方销售,销售所得扣除成本,原被告双方五五分成,签约期内被告如私自出售作品的,按照实际成交价的10倍赔偿原告损失。
双方签约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50%的签约金600000元,签约后一年之内,即2016年3月15日前,由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一副作品,原告便未向被告支付剩余履约金,最终截止2018年3月15日,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一副作品。
履约期间原告多次致电被告要求其履约,被告均不置可否。
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签约协议,被告偿还原告签约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起息日期从2015年3月16日至判决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广锋辩称,不应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合作期限是3年,原告的义务是付款,付款方式有三个节点,2015年3月15日先付600000元,2016年3月15日付600000元,原告负责销售被告的画,画卖出后扣除成本原被告五五分成。
被告的义务是每年完成80件作品,3年内完成240件作品。
而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合同签订后原告先付了第一个600000元,被告收到款后开始准备创作画画,采购绘画工具和材料。
在2016年3月16日前被告已完成全部240幅作品。
原告因为经营需要无法付款,所以被告才没有交付绘画。
反诉原告程广锋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签约,约定程广锋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每年为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作80件美术作品,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签约之日支付程广锋600000元预付款,余款600000元在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
程广锋已于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约定创作,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支付尾款。
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合同尾款600000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关于交付作品的交付范围明确约定为静态平面作品,无论是纸质的还是绢制的作品都属于静态作品。
被告在履约期内仍然和拍卖行有多次成交,被告属于违约。
关于创作作品的准备工作,被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妥善安排自己的创作计划,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仅承担作品制作的成本费用,并不包含被告的租赁费用以及大量囤积材料的行为,证明被告没有任何诚意。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又行艺术空间与代理艺术家签约协议》,约定:签约期限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签约金标准及总价,计费标准为400000万/年,在签约期限内,共计1200000元;签约金付款方式,在2015年3月15日之前,本艺术空间支付签约艺术家50%的签约金,计600000元,余款在2016年3月15日前付清;代理范围,在签约期限内,签约艺术家所有静态平面作品的销售活动,均需通过本艺术空间代理进行;实际销售所得,均由艺术家与本艺术空间按以下约定的方式分成,未销售的静态平面作品,均归本艺术空间所有;静态平面作品的代理方式,在签约期限内,签约艺术家须保证80件/年的创作数量,多于约定数量的所有此类作品,也应按照代理范围规定,归本艺术空间全权代理,在签约期限内,此类作品的销售所得,由本艺术空间与签约艺术家五五分成,艺术家所得的部分应扣除签约金,(补充规定:该签约艺术家的静态平面作品特指带有特定印鉴的纸本绘画);实际销售分成的结算方式,按代理项目分阶段结算,每个项目的实际销售分成结算,不得超过该项目结束后九十天;违约赔偿约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艺术家不经过本艺术空间,与任何他人或其他实体发生任何作品的交易,签约艺术家须按照实际成本价格的十倍赔偿本艺术空间;在签约期内,签约艺术家未能在达到本艺术空间认可的情况下,完成的约定数量的作品,每缺一件作品,按照平均每件作品签约金的十倍(计50000元)赔偿本艺术空间;在签约期限内,本艺术空间未能按照实际销售所得、依照约定分成方式及结算方式,及时付清签约艺术家应得的余款,签约艺术家有权终止本协议。
2015年3月23日、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签约金共计600000元。
上述事实,《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又行艺术空间与代理艺术家签约协议》、北京农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又行艺术空间与代理艺术家签约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现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600000元签约金,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作品,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签约金及利息。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签约金600000元的20%给付违约金120000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双方约定,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原告于2020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合同尾款60000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反诉原告主张已于2016年3月15日完成240幅作品,但反诉原告举证的绘画作品并未体现出创作时间和完成时间,且反诉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要求向反诉被告交付作品,现反诉被告已主张解除协议,故,对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美格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广锋于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