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峰,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崇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4028。
法定代表人:郑志煌。
申请人陈莉玲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兴文县××房××道项目的应收款在99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以登记在袁蕾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路××小区的房屋(房权证号:兴文县房权证2008字第7××3号)一套提供担保(已另案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兴文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