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婉怡,女,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苑仪,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静怡,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宋全东,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谭万兵诉被告黄婉怡、黄静怡、宋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位于中山市××××××××××××××××××××〔不动产权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0600415,房地产权证:中府字第0215025022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0215025023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0元。
事实和理由:三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70万元,借款期限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为确保被告到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婉怡、黄静怡将其名下房抵押给原告,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费用,被告黄婉怡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3日收到了原告汇入的人民币55万元、15万元借款本金,上述欠款早已超过还款日期,被告仅归还过两笔利息,拒不归还所欠本金及剩余利息。
被告黄婉怡答辩称:一、本案属于套路贷,被告不认识原告,原告是涉案套路贷团伙中的一员,也是被告最后一笔的贷款人,事件发生后,被告向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兴华派出所报案,兴华派出所于2019年9月13日立案,案件尚在调查过程中。
二、本案的借款事实并没有实际发生,原告借款给被告的案涉70万元分三次转账,从时间上看是转入转出的关系,被告并没有实际借到借款,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反映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10时54分13秒向被告转入25万元,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10时57分57秒向原告同案团伙即上一手的贷款人(萧泳仪)转出20万元,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11时16秒转入30万元,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11时34秒向萧泳仪转出20万元,被告将剩余15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11时01分29秒转出给萧泳仪。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把被告带到原告处又借款15万元,原告于2019年6月3日15时09分39秒转入到被告账户,当时被告的银行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都被原告收取,款项转入同时,原告处的其他人随即马上到中山张家边工商银行东镇支行取款6万元现金,该取现的6万元原告称是贷款的过桥费,剩余9万元,其中4万元转账支付给谭志兵即原告的弟弟也是之前的贷款人,还转账支付了4000元利息给谭志兵,其余46000元转账支付给之前的贷款人也是指定的还款人(贷款人与还款人姓名不一致,所以不知道具体名字),即剩余9万元被告通过以上方式向同案的团伙支付了利息,因此本案涉案的借款70万元并没有实际交付。
三、(2019)粤2072民初79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也涉及套路贷,该案涉及人员彭海军、汪猛是本案发生之前的贷款人,与本案属于同一犯罪团伙。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宋全东称其与本案没有关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借款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作为证据。
经查,借款协议显示原告为(出借方)甲方,被告黄婉怡为(借款方)乙方,被告黄静怡、宋全东为(借款方)丙方,约定借款金额7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5月29日到2020年5月28日止,借款利率月息2分,乙丙双方在每月29日前向甲方支付利息,还款方式先息后本,到期一次性还回本金,乙、丙自愿用名下资产(夫妻共同资产)质押担保,乙丙超3天未按时支付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取除利息外应还本金的千分之五一天向乙丙收取违约金,在国土局办理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40万元。
借款协议第二页下方的《收据》载明三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原告银行转账的70万元借款。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记载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黄婉怡转账25万元、30万元,2019年6月3日向黄婉怡转账15万元、4万元。
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案涉抵押物于2019年6月4日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人为原告,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140万元。
原告称其原来不认识萧泳仪,因被告的房子抵押在萧泳仪名下,原告经黄婉怡介绍认识萧泳仪,当初萧泳仪要求黄婉怡还款62万元,黄婉怡要求原告帮忙和萧泳仪谈少一点,原告谈了几天,萧泳仪就和黄婉怡说还55万元,因为原告要帮黄婉怡过55万元的桥,就需要三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第一页是原告写的,但指模是三被告按的,其余都是三被告写的,三被告各自签名,后来原计划是2019年5月29日去解押,但是没有约到萧泳仪,萧泳仪没有时间,所以延后到2019年5月31日,原告转账了55万元给黄婉怡。
解押后本来就可以再抵押的,当时系统问题没有登记,所以延后到2019年6月3日才办理抵押登记,后原告又转了15万元剩余款项给黄婉怡,然后原告收到了介绍人谭志兵现金支付的过桥费10000元及利息14000元现金。
至于最后转给黄婉怡的4万元问题,是因为原告有抵押,所以原告借了70万元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