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颜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男,公司员工。
原告赵春青与被告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丰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法治日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律师费1500元和公证费500元。
事实与理由:龙华丰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乐清龙华一汽丰田”上使用赵春青名为“7010炎炎夏日”“7053夏季让汽车自燃不再发生”“7046轮胎”“7029劣质配件做原厂配件了”“熄火”“7047制动液”“7050书籍23一涉水就熄火苦闷”“7003四碟‘小菜’也能驱逐热浪b”的8幅美术作品共计9次。
龙华丰田公司使用赵春青作品的性质和目的为品牌营销,并作为热门话题宣传使用,以此获取品牌宣传和巨大的商业利益。
龙华丰田公司使用赵春青作品,未为赵春青署名,未支付费用,严重侵犯了赵春青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龙华丰田公司辩称,涉案图片上没有载明著作权权属,龙华丰田公司并无侵权故意;涉案微博账号已经停用,涉案图片已经删除,收藏、转发和评论均为0,龙华丰田公司没有因此获得商业利益;涉案微博并非商业广告,所发的图片均是有关安全、健康用车的提示,龙华丰田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客观上让更多人认识了赵春青,对赵春青的作品起到了宣传作用,赵春青并没有因此受损。
综上,赵春青主张的经济赔偿过高,没有依据,主张的律师费没有证据证明,主张的赔礼道歉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案中赵春青主张权利的是八幅美术作品。
2006年8月25日,新浪汽车网发布了标题为《节能成选购SUV新指标动力节油一个都不能少》的文章,文中配有涉案漫画“7003四碟‘小菜’也能驱逐热浪b”,漫画下方标注“赵春青/绘”,赵春青另提交了涉案图片电子版,电子版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03年8月12日;2016年10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了《我爱我车赵春青漫画作品集》第1版,该出版物中配有涉案漫画“7050书籍23一涉水就熄火苦闷”,出版物封面载明“赵春青著”,赵春青当庭展示了出版物,赵春青另提交了上述涉案图片电子版,电子版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05年5月30日;2006年11月3日,新浪汽车网发布了标题为《黑作坊勾兑刹车油成隐患》的文章,文中配有涉案漫画“7047制动液”,漫画下方标注“赵春青/绘”,赵春青另提交了涉案图片电子版,电子版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03年4月15日;2004年6月25日,新浪汽车网发布了标题为《夏季爱车常见病诊断》的文章,文中配有涉案漫画“7047制动液”,漫画下方标注“赵春青/图”,赵春青另提交了涉案图片电子版;2007年1月26日,网上车市网发布了标题为《[生活]:修车大陷阱斗转星移—欺的就是你不懂!》的文章,文中配有涉案漫画“7029劣质配件做原厂配件了”,漫画下方标注“赵春青/绘”,赵春青另提交了涉案图片电子版,电子版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02年10月28日;2005年3月11日,搜狐汽车网发布了标题为《假配件如何现出原形火眼金睛你也能练就》的文章,文中配有涉案漫画“7046轮胎”,漫画下方标注“赵春青/绘”,赵春青另提交了涉案图片电子版,电子版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02年10月28日;2005年5月27日,新浪汽车网发布了标题为《10大“兵法”避免汽车自燃》的文章,文中配有涉案漫画“7053夏季让汽车自燃不再发生”,漫画下方标注“赵春青/绘”,赵春青另提交了涉案图片电子版,电子版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06年6月7日;2005年7月29日,新浪汽车网发布了标题为《汽车保修规定即将出台将加速维修业优胜劣汰》的文章,文中配有涉案漫画“7010炎炎夏日”,漫画下方标注“赵春青/绘”,赵春青另提交了涉案图片电子版,电子版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04年8月17日。
2018年1月23日,经赵春青申请,河南省许昌市汉魏公证处对赵春青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网站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该公证处作出的(2018)许魏证民字第1017号公证书显示:在新浪微博(×××.weibo.com)搜索栏内输入“乐清龙华一汽丰田”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乐清龙华一汽丰田V”进入相应微博进行浏览,认证信息显示“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粉丝数为864。
该微博账号于2014年3月27日14:30发布博文一篇并配有漫画一幅,该漫画与赵春青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7003四碟‘小菜’也能驱逐热浪b”基本一致,未予署名,收藏、转发、评论和点赞数均为0,经核实涉案微博已删除;该微博账号于2014年6月13日14:00发布博文一篇并配有漫画一幅,该漫画与赵春青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7050书籍23一涉水就熄火苦闷”基本一致,未予署名,收藏、转发、评论和点赞数均为0,经核实涉案微博已删除;该微博账号于2013年5月10日16:09发布博文一篇并配有漫画一幅,该漫画与赵春青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7050书籍23一涉水就熄火苦闷”基本一致,未予署名,收藏、转发、评论和点赞数均为0,经核实涉案微博已删除;该微博账号于2013年5月11日9:27发布博文一篇并配有漫画一幅,该漫画与赵春青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7047制动液”基本一致,未予署名,收藏和点赞数均为0,转发和评论数均为1,经核实涉案微博已删除;该微博账号于2013年5月11日13:25发布博文一篇并配有漫画一幅,该漫画与赵春青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7047制动液”基本一致,未予署名,收藏、转发、评论和点赞数均为0,经核实涉案微博已删除;该微博账号于2013年5月12日14:49发布博文一篇并配有漫画一幅,该漫画与赵春青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7029劣质配件做原厂配件了”基本一致,未予署名,收藏、转发、评论和点赞数均为0,经核实涉案微博已删除;该微博账号于2013年5月15日12:23发布博文一篇并配有漫画一幅,该漫画与赵春青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7046轮胎”基本一致,未予署名,收藏和点赞数均为0,转发数为2,评论数为1,经核实涉案微博已删除;该微博账号于2013年6月29日13:00发布博文一篇并配有漫画一幅,该漫画与赵春青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7053夏季让汽车自燃不再发生”基本一致,未予署名,收藏、转发、评论和点赞数均为0,经核实涉案微博已删除;该微博账号于2013年7月4日16:49发布博文一篇并配有漫画一幅,该漫画与赵春青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7010炎炎夏日”基本一致,未予署名,收藏、转发、评论和点赞数均为0,经核实涉案微博已删除。
庭审中,因赵春青确认涉案图片均已经删除,当庭撤回要求龙华丰田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明确基于龙华丰田公司侵犯赵春青的署名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对于公证费的支出情况,赵春青提交了一张600元的公证费发票,该发票对应的公证书一并公证了16个涉嫌侵权的微博主体,涉及本案微博主体取证10条链接,本案涉及其中9条链接。
对于律师费的支出情况,赵春青未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出版物、电子原图、网页发表截图、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依据赵春青提交涉案作品出版物、发表页面署名情况和电子原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包括署名权、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