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金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106民初4078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3公开日期:2021-08-12
当事人: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金庆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初4078号原告: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延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庆,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兴义公司)与被告孙金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兴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金庆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兴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07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供暖费2882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孙金庆于2000年开始在我司管辖的南苑北里二区2号楼5单元301室居住,每年享受冬季采暖服务,却不履行交费义务,从2007年开始拖欠供暖费28821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孙金庆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8日,孙金庆(甲方)与开兴义公司(乙方)签订《代收供暖费协议书》,约定甲方居住在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2楼5单元301室,建筑面积73.9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建筑面积平方米30元,供暖费计2217元,乙方受供暖单位北京京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向甲方提供供暖费代收代缴服务,并负责协调、监督供暖单位在国家规定供暖期内保证供暖时间和室内温度,做好供暖服务。

另查,孙金庆系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2楼5-3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3.9平方米。

庭审中,开兴义公司称供暖温度达标,孙金庆未支付2007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的供暖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开兴义公司提交的《代收供暖费协议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孙金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开兴义公司与被告孙金庆签订的《代收供暖费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孙金庆应当按协议约定缴纳供暖费。

据此,对于原告开兴义公司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