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延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庆,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兴义公司)与被告孙金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兴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金庆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兴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07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供暖费2882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孙金庆于2000年开始在我司管辖的南苑北里二区2号楼5单元301室居住,每年享受冬季采暖服务,却不履行交费义务,从2007年开始拖欠供暖费28821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孙金庆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8日,孙金庆(甲方)与开兴义公司(乙方)签订《代收供暖费协议书》,约定甲方居住在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2楼5单元301室,建筑面积73.9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建筑面积平方米30元,供暖费计2217元,乙方受供暖单位北京京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向甲方提供供暖费代收代缴服务,并负责协调、监督供暖单位在国家规定供暖期内保证供暖时间和室内温度,做好供暖服务。
另查,孙金庆系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2楼5-3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3.9平方米。
庭审中,开兴义公司称供暖温度达标,孙金庆未支付2007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的供暖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开兴义公司提交的《代收供暖费协议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孙金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开兴义公司与被告孙金庆签订的《代收供暖费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孙金庆应当按协议约定缴纳供暖费。
据此,对于原告开兴义公司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