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蒙古益坤煤业有限公司与王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案号:(2021)内0624民初47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1公开日期:2021-07-31
当事人:内蒙古益坤煤业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470号原告:内蒙古益坤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MA0NQ959XT。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内蒙古益坤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益坤煤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