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内蒙古益坤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益坤煤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