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伦平,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刘炳杰与李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71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伦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1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