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炳杰、李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181执108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巩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06公开日期:2021-08-02
当事人:刘炳杰;李伦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杰,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伦平,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刘炳杰与李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71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伦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1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