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连州市骏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宗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连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1882民初242号
所属地区:连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09公开日期:2021-08-02
当事人:连州市骏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宗瑞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882民初242号原告:连州市骏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连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5C。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邱积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胡宗瑞,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户籍地连州市××××××××××××××××××,身份证号码:440××××××××××××013。

原告连州市骏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宗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采用速裁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积华、被告胡宗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州市骏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6798.26元;2.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滞纳金2393.38元;3.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电费、卫生费、公摊电费共计11.38元;4.依法判定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4日,被告购买了连州市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祥源名居小区1栋1702号房产(建筑面积138.74M㎡);该房产已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16年7月12日与原告签署了《祥源名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按照该协议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一直依法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但被告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拖欠了物业管理费6798.62元以及电费、卫生费、公摊电费合计11.38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依法应缴纳的滞纳金2413.39元,累计费用共达9223.03元(详见明细表)。

原告多次催交拖欠费用无果,遂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胡宗瑞身份证复印件;2.《购房合同》;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3.欠费明细;4.催收记录。

被告胡宗瑞辩称,我2016年买楼后进行装修期间,门锁被人撬了,物业公司看过后一直未帮我处理这件事,没有为我服务,却一直要我交费,从2016年12月开始至今我就不交物业管理费用,现在是部分费用未交。

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同意,第二项滞纳金不同意,第三项费用我已经交给前台了。

现在只剩下管理费用未交。

第四项诉讼费用不同意负担。

被告胡宗瑞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经工商登记具备物业服务物业投资等资质的经营主体,被告是广东省连州市祥源名居小区×××××××物业的业主。

2016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祥源名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祥源名居小区及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其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138.74㎡)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于每月10日向原告交纳上月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按每月7元计付;被告每月产生的公摊电费、卫生费、水费由原告代为向相关部门交纳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公摊电费、水费按实际使用量计付;被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0.5‰交纳违约金等内容。

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原告为祥源名居小区及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138.74元。

被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费6798.26元、公摊电费11.38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原、被告签订的《祥源名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未按期交纳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费6798.26元、公摊电费11.38元,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胡宗瑞的相关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滞纳金的问题,实质上系协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

原、被告签订的《祥源名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时间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被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理应依协议约定的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逾期违约金应自2017年1月11日起,以应付物业服务费138.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原告诉请的2020年12月31日,即2417.40元[0.5‰×30÷2×138.74元×47(47+1)+0.5‰×138.74元(47+1)×21天]。

原告诉请2413.39元,本院从其诉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宗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连州市骏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798.26元、公摊电费11.38元、逾期违约金2413.39元,合计9223.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