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应豪,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英,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蒋小东,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应豪,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丰都县十直镇中心小学校与被告杭英、蒋小东、第三人高应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丰都县十直镇中心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应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刘萍,被告杭英、蒋小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第三人高应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都县十直镇中心小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返还完毕时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丰都县十直镇中心小学校自愿放弃利息。
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借款载明:1月8日在高应豪处借到人民币20000元,用于蒋小东、杭英诉十直中心幼儿园生命权纠纷一案,经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五日内回归,否则本人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支付本金和利息”。
之后原告将款项支付给高应豪,由高应豪支付给二被告。
之后二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
杭英、蒋小东辩称,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起诉条件不成就。
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高应豪陈述,原告孩子死亡后在进行调解时,被告向我私人借的20000元,后来学校把钱还给自己的。
自己是学校校长,同意由学校来主张这笔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日,当事人蒋小东、杭英夫妇之女蒋書玲在早上8点50分进入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中心幼儿园,在2020年1月2日11时左右蒋書玲因在校园内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治疗死亡。
2020年1月8日,《借条》载明:“1月8日在高应豪处借到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该款通过十直镇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此款在蒋小东、杭英诉十直中心幼儿园生命权纠纷一案,经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五日内回归,否则,本人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支付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杭英、蒋小东”。
同日,农村商业银行高应豪户名下取款40000元。
2020年10月28日,丰都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渝0230民初2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蒋小东、杭英与丰都县十直镇中心小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准许蒋小东、杭英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人民调解协议书》、《借条》、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第三人高应豪将20000元支付给二被告,并代表丰都县十直镇中心小学校进行纠纷处理。
高应豪同意该款最终由丰都县十直镇中心小学校追索,故二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本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