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郭某某,又名郭艳峰,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申请人朱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郭艳峰)银行存款9,785元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郭某某(郭艳峰)银行存款9,785元予以冻结一年。
案件申请费11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