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鑫宇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鑫宇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高鑫宇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