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兴东与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0581民初5040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腾冲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2公开日期:2021-06-07
当事人:王兴东;黄春华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云0581民初5040号原告:王兴东,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黄春华,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沅江市人民路********,现住云南省腾冲市,(未出庭)原告王兴东与被告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兴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春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兴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原告将种植于腾冲市种植的西番莲转让给被告及卖给被告西番莲,被告共计还欠原告货款4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2020年8月23日原告再次催要,被告写下欠条一份,并口头保证11月偿还,现期限已到,被告却拒绝接听原告电话,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黄春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王兴东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500元的事实。

被告黄春华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3日被告黄春华向原告王兴东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原告4500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被告黄春华欠原告货款未偿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予以证明,该欠条未定给付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偿还欠款,但其经原告催要后至今未偿付,故对原告王兴东要求被告黄春华给付欠款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黄春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其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