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田亚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群(一般代理),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独立(一般代理),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柳艳,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人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系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太傅南路安邦华城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被申请人柳艳于2012年11月26日与开发商湖南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购得安邦华城7栋8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41.49㎡,应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1.18元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被申请人柳艳从2018年10月起开始多次拒交物业服务费,截止2021年3月,共欠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842元。
上述事实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安邦华城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物业服务协议》、《服务价格登记证》、《物业服务费缴纳通知书》等佐证。
现要求被申请人柳艳支付物业费4,84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柳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842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柳艳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一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