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职务不详。
原告严晓飞与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进行了诉前调解,原告严晓飞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寄送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严晓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晓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