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周泽仙,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绪东,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张军因与被申请人周泽仙、张绪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522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针对张绪东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产约定归周泽仙所有的行为应否撤销,其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离婚协议中分割给周泽仙的不动产存在抵押贷款和按揭,周泽仙取得不动产的同时也负担了相应债务,且也未分得张绪东对外享有的债权。
据此,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绪东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将全部财产转移至一方以逃避对外债务的情形,张军行使撤销权依据不足,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