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祝某、吴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06刑初275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2公开日期:2021-07-30
当事人:祝某;吴某某
案由:传播淫秽物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6刑初2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季鸣,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庆怡),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蒋万云,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吴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辩护人季鸣、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蒋万云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祝某、吴某某以“风雨夭夭”的账户名,在网络论坛发布多个内含淫秽图片帖子。

经鉴定,涉案帖子中的淫秽图片为196张,点击量累计达27万余次。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祝某、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名被告人均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吴某某及各自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相关图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被告人祝某、吴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吴某某共同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祝某、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