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林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集团河南天健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叶廉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1KM处。
法定代表人:申林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扣芬。
上诉人无锡市梅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煤神马集团河南天健日化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7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梅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