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代理人),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被告:杨伟,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伟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14901.02元予以冻结,并按规定提供了相关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伟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限额14901.0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69元,由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予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