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凌士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莉。
被执行人:宋亦敏,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叶君泓,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郑瑞康,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郑阳,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王慧,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贾玉花,女,193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亦敏、叶君泓、郑瑞康、王丽萍、郑阳、王慧、贾玉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宋亦敏、叶君泓、郑瑞康、王丽萍、郑阳、王慧、贾玉花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0866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宋亦敏、叶君泓、郑瑞康、王丽萍、郑阳、王慧、贾玉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宋亦敏、叶君泓、郑瑞康、王丽萍、郑阳、王慧、贾玉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宋亦敏、叶君泓、郑瑞康、王丽萍、郑阳、王慧、贾玉花逾期未履行案款及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亦敏、叶君泓、郑瑞康、王丽萍、郑阳、王慧、贾玉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宋亦敏名下分别位于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号房地产已另案处置完毕,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亦敏名下位于康达路5号103室房地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贾玉花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房地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阳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328号1686、1687号房地产,本院处置中。
被执行人郑阳名下浙A1××××车辆,已另案查封,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宋亦敏、叶君泓、郑瑞康、王丽萍、郑阳、王慧、贾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