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英德市金子山1号路农林水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55XU。
负责人陈淑燕。
委托代理人曾炳新,英德市林业局科员。
被执行人张思泉,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民委员会下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41××××××××××××317。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林业局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张思泉作出的英安罚决字[2020]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9372.5元及加处罚款19372.5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思泉于2018年6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英德市××××××民委员会下湾组松树窝山的杉树。
经鉴定: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林木蓄积8.3立方米,采伐林木材积6.3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
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属涉嫌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英德市林业局对被执行人张思泉涉嫌滥伐林木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被执行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于是,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于2020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英安罚决字[2020]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林木;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柒拾贰元伍角整(6.3m³×750元/m³×4.1倍=19372.5元)。
申请执行人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指定方式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亦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已于同年7月11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交纳罚款的义务。
于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英林履行决催字[2021]第1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其履行交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交纳罚款19372.5元及加处罚款19372.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英德市林业局作出的英安罚决字[2020]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