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与任中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0302民初533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3公开日期:2021-05-08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任中伍
案由:信用卡纠纷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53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82730P。

负责人:王世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娣,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中伍,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与被告任中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