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艳芳、蔡红斌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185执恢333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登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5公开日期:2021-04-28
当事人:赵艳芳;蔡红斌;赵传林;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5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赵艳芳,女,199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蔡红斌,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传林,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37715C,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13幢1单元10层85号。

法定代表人:蔡红斌,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艳芳与被执行人蔡红斌、赵传林、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蔡红斌、赵传林、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艳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红斌、赵传林、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