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高辉,男,200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息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晶晶,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高辉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高辉及值班律师刘晶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郑高辉到息县千佛庵西路1巷的杜某1家,趁无人之际,将其家人放在窗台后面的钥匙找到并进入,将杜某2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蓝色红米K305G手机盗走。
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15元。
目前该手机已经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高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高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系初犯,所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高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蓝色红米K3手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被害人杜某2的陈述;证人杜某1的证言;被告人郑高辉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郑高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郑高辉主动到息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郑高辉盗窃的蓝色红米K305G手机,于2021年2月10日发还被害人杜某2。
郑高辉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高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高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高辉具有入室盗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