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翌亭,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一: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毕杨路杨成庄人民政府20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7713575R。
法定代表人:王勉忠。
被执行人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被执行人三: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园6栋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FFQ58。
法定代表人:周良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系列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6564-6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
经查,被执行人一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849.4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项人民币1974427.5元。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已在其责任范围内履行完其在本系列案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系列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一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被执行人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对被执行人一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一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一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而被执行人二、三根据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