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汤冬梅与陈西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3执619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8公开日期:2021-05-07
当事人:汤冬梅;陈西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汤冬梅,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陈西鹏,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汤冬梅与被告陈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西鹏归还原告汤冬梅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支付方式:被告陈西鹏于2020年11月底之前归还100,000元,于2022年11月底之前归还300,000元。

因被告陈西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孙丽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归还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名下车牌为DU520C已被本院他案查封。

除网络扣划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61.85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上海法院案件综合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已有多起应付款案未了。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