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盈,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骆庆林,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汝坪,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水用,男,1981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5。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编号190278611号《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9日公告送达上述《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并经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欠费。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欠缴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2400元。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