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秉刚、包建清、冉洪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121执257号
所属地区:金堂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3公开日期:2021-04-29
当事人:钟秉刚;包建清;冉洪钢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钟秉刚,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包建清,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执行人:冉洪钢,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21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包建清、冉洪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洪钢在银行有存款815元,现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登记信息以及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向我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