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鑫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卞中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312民初1153号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09公开日期:2021-04-15
当事人:山东鑫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卞中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
案由:追偿权纠纷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1153号 原告:山东鑫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北京东路与温泉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兴,总经理。

被告:卞中杰,男,1989年4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住苍山县。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双岭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巍,行长。

原告山东鑫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卞中杰、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鑫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