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金华、赵学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527执108-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淮滨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13公开日期:2021-04-15
当事人:王金华;赵学华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7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华,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住淮滨县。

被执行人赵学华,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生,住淮滨县。

王金华申请执行赵学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7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学华保证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65000元,保证于2023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527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