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华、韩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1122民初392号
所属地区:武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02公开日期:2021-04-26
当事人:李华;韩志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392号 申请人:李华,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申请人:韩志军,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原告李华与被告韩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华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志军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账户存款、支付宝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房产、土地。

申请人李华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韩志军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账户存款、支付宝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