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大队,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金沙江东街29号。
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安静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大队、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孟安静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孟安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