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蒋兰芳、龙大容、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503执恢5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13公开日期:2021-04-30
当事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蒋兰芳;龙大容;杨杨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东段208、210、212、214、216、218、220、222、224、226、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4CC8J6K。

负责人:李书霖,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西,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蒋兰芳,女,汉族,1957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山村。

被执行人:龙大容,女,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官仓街。

被执行人:杨杨,男,汉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官仓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3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申请执行蒋兰芳、龙大容、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以(2020)川1503执5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龙大容、杨杨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房屋;查封了龙大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大道西段180号“正和.南山一品”房屋。

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