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钱莹莹、大连岭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211执恢496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3公开日期:2021-04-25
当事人:钱莹莹;大连岭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496号申请人:钱莹莹,女。

被执行人:大连岭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立玮。

申请执行人钱莹莹与被执行人大连岭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108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涉及给付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大连岭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钱莹莹装修工程款22000元;二、被执行人大连岭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申请执行人钱莹莹违约损失1500元。

如被执行人大连岭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元(申请人按照诉请标的56700元及简易程序减半预交),按照申请人诉请支持比例,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57元,由被执行人大连岭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2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申请强制执行(2019)辽0211民初10827号民事判决书。

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装修工程款22000元,赔付违约损失15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2元,共计23752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人行账户,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公积金、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信息,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