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222194904161825。
被告:杨某,女,1976年生,住开原市。
211282197601101825。
原告孟某诉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孟某诉称,要求继承楼房和存款的四分之一即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向本院起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应有明确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据此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的起诉。
诉讼费1,0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