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太红为刑事罚金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裁定内容,被执行人张太红判处刑事罚金6000元,因张太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太红名下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
2.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太红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太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太红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5.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太红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张太红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户籍地村委会开具证明。
四、已向被执行人张太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张太红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故无法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太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太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