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黔01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敖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敖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敖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获得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获得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另查明,敖航履行了民事赔偿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敖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对于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