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符继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鄂0191民初2014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06公开日期:2021-04-21
当事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符继王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2014号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符继王,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符继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仅对被申请人符继王线上账户存款人民币92,572.94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符继王银行账户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