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符继王,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符继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仅对被申请人符继王线上账户存款人民币92,572.94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符继王银行账户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