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天津聚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恒星世界麦乐星歌舞娱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3号河东万达广场娱乐楼3F-A。
负责人:王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天津聚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区8号201室-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恒星世界麦乐星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世界公司)、天津市恒星世界麦乐星歌舞娱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星世界公司、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永联公司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永联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恒星世界公司、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至收到判决书前均未收到法院的任何文书或传票。
2020年12月3日恒星世界公司、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收到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快递人员给法定代表人打电话以后收到的。
在此前其本人既未接听过电话,也未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或传票。
在此情形下恒星世界公司、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失去了答辩和应诉的权利。
2.由于恒星世界公司、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未参加庭审,永联公司提供的据以定案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不知一审法院是如何审查的,请二审法院予以查明。
3.永联公司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永联公司既不是著作权人也非音乐作品的制作人,其真实的身份是“职业打假人”,其真实的目的是“牟利”,其行为严重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对于这种行为不应当支持,应当予以制裁。
永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恒星世界公司、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放映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后来才发现》《差一点》《耳旁风》《谢幕》《爱吹情散》《给你机会诚实》《过客》《新霸王别姬》《分分合合》;2.判令恒星世界公司、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赔偿永联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恒星世界公司、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启韵经典合辑》封底及光盘表面均载明:“深圳启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该出版物收录了包括涉案作品——《后来才发现》《差一点》《耳旁风》《谢幕》《爱吹情散》《给你机会诚实》《过客》《新霸王别姬》《分分合合》在内的曲目。
2018年12月1日,深圳启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永联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授权作品授权永联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永联公司在授权地域及授权范围及期限内,独占性的行使授权权利,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第三方对涉侵犯授权作品在授权期限、区域及范围内之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对非法使用授权的作品线下卡拉OK经营领域及非法通过硬盘拷贝、光盘拷贝、数码格式拷贝、网络传输、以有线或无线等方式向线下卡拉OK经营领域提供授权作品的主体进行维权,并获得相应赔偿。
授权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2019年10月31日,天津市和信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与永联公司指定人员到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经营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道××号××广场××层麦乐星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点歌设备点播了涉案作品,天津市和信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经比对,公证保全的《后来才发现》《差一点》《耳旁风》《谢幕》《爱吹情散》《给你机会诚实》《过客》《新霸王别姬》《分分合合》9首曲目与永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经授权享有复制权、放映权的作品相同。
另查,永联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9起案件维权支出公证费900元、场所消费115元。
再查,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且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涉案出版物记载的著作权人相关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深圳启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永联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放映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恒星世界公司在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场所的点歌设备以营利为目的放映涉案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永联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鉴于永联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恒星世界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恒星世界河东公司歌厅的坐落地点、经营模式、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并结合永联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
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系恒星世界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恒星世界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津市恒星世界麦乐星歌舞娱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侵犯原告权利的《后来才发现》《差一点》《耳旁风》《谢幕》《爱吹情散》《给你机会诚实》《过客》《新霸王别姬》《分分合合》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将上述作品从曲库中删除;二、被告天津市恒星世界麦乐星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76元;三、驳回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市恒星世界麦乐星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永联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2.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永联公司的相关著作权以及恒星世界公司、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是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永联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问题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启韵经典合辑》收录了涉案作品,该合辑封底及光盘表面均载明:“深圳启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深圳启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深圳启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永联公司2018年12月1日签署的《授权证明书》内容,可以认定永联公司有权在授权地域、授权范围及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永联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
故对恒星世界公司、恒星世界河东分公司关于永联公司非本案适格主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