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连龙刚与崔松、谢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608民初215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09公开日期:2021-04-16
当事人:连龙刚;崔松;谢艳丽;谢继光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8民初215号 原告:连龙刚,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松,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谢艳丽,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谢继光,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连龙刚与被告崔松、谢艳丽、谢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连龙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因买卖合同欠款5417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三被告是合伙关系,2014年三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购销合同,自2014年开始三被告向原告处购置各种类型的标准件,原告向被告送货后,由被告崔松或谢继光其中一人在原告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和尚欠款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但是在2014年至2015年之间,被告款项宽裕时就会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数额不等。

原、被告之间已达成稳定的交易习惯。

2016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货物欠款,被告崔松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6年7月至2019年底,被告向原告处所购销的标准件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都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连龙刚诉于本院要求被告崔松、谢艳丽、谢继光偿还欠款54170元及利息,但按照原告连龙刚提供的被告崔松、谢艳丽、谢继光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综上,原告连龙刚不能提供三被告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