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王秋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204民初390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开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28公开日期:2021-04-30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王秋英
案由:信用卡纠纷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4民初39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7024XT。

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88号。

负责人:崔胜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汪冬发、王兴华,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王秋英,女,汉族,1966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秋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豫0204民初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秋英银行存款105998.5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