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富岭、张晓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83执3811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新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8公开日期:2021-04-30
当事人:张富岭;张晓勇;祝遵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83执3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富岭,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祝遵杰,女,汉族。

张富岭诉张晓勇、祝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一、被告张晓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富岭借款40万元,并从2016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张富岭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张晓勇、祝遵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富岭借款10万元,并从2020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张富岭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富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被告张晓勇负担。

因张晓勇、祝遵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富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于2020年11月30日、2021年3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晓勇、祝遵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人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及2021年3月29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冻结处理,并已告知申请人冻结期限及到期续冻通知,发现被执行人祝遵杰名下有房产两处、证券股票若干、豫A×××××号汽车一辆及张晓勇名下有豫A×××××号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出具申请,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私下已偿还55000元,剩余欠款数额较小,故申请法院无需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于2021年2月26日前往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张晓勇、祝遵杰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4.于2021年2月26日前往新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张晓勇、祝遵杰名下的公积金缴存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祝遵杰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申请执行人出具申请,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私下已偿还55000元,剩余欠款数额较小,故申请法院无需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晓勇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

5.于2021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张晓勇、祝遵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1月8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