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权,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原告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