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刘琴等九人与李全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全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全喜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