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庆军、张衍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983执1315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肥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06公开日期:2021-05-11
当事人:李庆军;张衍强
案由:其他案由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983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军,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衍强,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本院(2019)鲁0983民初49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