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璨,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殷龙,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钼都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与李殷龙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03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洛阳钼都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殷龙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452元及利息,受理费41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冻结扣划李殷龙名下存款2260元,扣除执行费后,其余款项支付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李殷龙名下无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李殷龙名下无证券信息。
三、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洛阳市××工区体育场××路西侧××号房屋,上述房屋已由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8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
四、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本院2021年2月4日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李殷龙做出强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未查找到人,未实际拘留。
七、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实地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