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莲枝与刘天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722民初498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上蔡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06公开日期:2021-05-08
当事人:郑莲枝;刘天喜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722民初498号原告:郑莲枝,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刘天喜,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郑莲枝与被告刘天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莲枝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天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莲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天喜归还货款肆万元本金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4号,刘天喜在我处拉走模板,欠货款肆万元,后经多次追要至今未还,故诉至上蔡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天喜归还货款肆万元本金及利息。

被告刘天喜未到庭也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莲枝经营模板生意,与被告刘天喜系生意来往,2017年1月24日,被告刘天喜在原告处拉走模板,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郑莲芝横板款四万元整,欠款人黄埠镇黄埠村十组刘天喜2017,1,24号。

”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笔货款,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导致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为被告提供模板,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模板材料货款。

被告刘天喜欠原告货款有欠条为证,其拒不支付拖欠的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了欠款人,欠款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4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告购买原告货款应当及时结清,至今被告未结清货款,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请求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