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威高检刑诉〔2021〕110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姜庆锐醉酒后持证驾驶辽EY8201号小型轿车达到张村世纪新城,被出警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遂通知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经鉴定,在送检的姜庆锐的静脉血脉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9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姜庆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庆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姜庆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庆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