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寨快乐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砀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321行审9号
所属地区:砀山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1-04-06公开日期:2021-04-27
当事人: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寨快乐小学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321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桃源居小区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41976。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唐寨快乐小学。

申请执行人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唐寨快乐小学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砀国土资罚[2017]第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为“唐寨快乐小学”,与其提供的证据中“砀山县唐寨镇快乐小学”信息不一致,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两者为同一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砀国土资罚[2017]第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处罚内容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孟献良 审判员  尉爱军 审判员  操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丁振振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