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童尚海,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方户申请执行童尚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3475元,案件受理费443元,已执行0元。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分别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款43475元及案件受理费443元,被执行人童尚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资款的一半,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下欠工资款及案件受理费44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