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方户、童尚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622执599号
所属地区:武胜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4-22公开日期:2021-04-27
当事人:王方户;童尚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王方户,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童尚海,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方户申请执行童尚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3475元,案件受理费443元,已执行0元。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分别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款43475元及案件受理费443元,被执行人童尚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资款的一半,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下欠工资款及案件受理费44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