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明鹤与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7民终1948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松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4-09公开日期:2021-04-30
当事人:吴明鹤;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霍春秀;柯东升;张海龙;韩春雷
案由:追偿权纠纷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7民终1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鹤,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长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

原审被告:霍春秀,女,1985年3月7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审被告:柯东升,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审被告:张海龙,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审被告:韩春雷,男,1984年12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上诉人吴明鹤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霍春秀、柯东升、张海龙、韩春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明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吴明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