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长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
原审被告:霍春秀,女,1985年3月7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审被告:柯东升,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审被告:张海龙,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审被告:韩春雷,男,1984年12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上诉人吴明鹤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霍春秀、柯东升、张海龙、韩春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明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吴明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